在一定程度上,大家或许还记得山西一名受害女硕士“卜小花”的案件。这起案件在11月4日进行了初审判决,媒体的报道采用了“患病硕士遭性侵生子案”的措辞,结果相对简单:张某国被判强奸罪11年6个月,犯猥亵儿童罪1年,综合判刑12年;张某林则被判强奸罪10年。然而,若不是我之前写的几篇相关文章,可能也会误认为这两名施害者是收留卜小花的“好心人”。这两名强奸卜小花的村民均被判十年以上,至于“收留”卜小花的张某军呢?早在今年1月22日,检察院就决定对其不予起诉,理由有三点:首先,张某与卜小花发生性关系并育有子女,主观上是出于组建家庭的目的,且双方在相识后两三个月逐渐熟悉;其次,张某一直照顾卜小花的日常生活,并与她维持稳定的同居状态;最后,张某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属于民间送养。不论如何,这些行为被认为情节轻微,不构成犯罪。通过对比,强奸罪的判罚却在十年以上,而涉及张某军的行为却未被起诉,显得格外不公。
“长期稳定同居”似乎成了逃避强奸指控的保护伞。卜小花作为精神分裂患者,若明知对方有精神疾病仍发生性关系,显然构成强奸。后续的照顾最多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,无法否定先前的明确事实。检方将“没有反抗”和“后来一起生活生孩子”当作组建家庭的证据,这种逻辑是极其荒谬的。一个没有性自主防卫能力的人,其“不反抗”与“同意”的区别根本无法成立。“熟悉”与“稳定”并不意味着得到同意,这样的界定实际上将她未能选择的状态强行抹去。
再者,关于送养的收费情况,检方指出送养费用四万属于民间行为,且情节显著轻微。这种情况下,生活困难与收取四万的结合又会带来怎样的理解?若收四万不算犯罪,那么若收费十万又算什么呢?送一个孩子算生活困难,送多个又如何?如果法院认可这种“生活困难”的说法,那么这一判决显然比送养的收费问题更为严重。
张某国和张某林被判刑,他们没有辩解,也无人替他们辩护。然而,那位将卜小花带回家,与她发生性关系、让她生下孩子并以四万块钱送养一个孩子的人,至今没有接受刑事指控。两个施害者承担了应有的责任,而最初打开此悲剧之门的人却依然安全无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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